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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民初17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海瑞,上海吉之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英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17787号原告:夏海瑞,男,1963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XXX弄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谦,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吉之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刘辉,职务不详。被告:上海英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X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徐伟,职务不详。原告夏海瑞诉被告上海吉之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英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海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夏海瑞负担。审判员  李志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黎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