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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民初289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896号原告郭某某。被告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自行协商解决借款纠纷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鸿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