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秀荣与烟台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荣,烟台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2398号原告:孙秀荣。委托代理人:李明臣,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635228080294。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群程,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荣与被告烟台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被告烟台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肖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