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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忠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忠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632号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世军,经理。被告:王忠利,住敦化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忠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立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