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传稳、张锋等与宋朝臣、朱彩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稳,张锋,宋朝臣,朱彩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421号原告张传稳。原告张锋。被告宋朝臣。被告朱彩红。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学院路253号。负责人陈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稳、张锋诉被告宋朝臣、朱彩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稳、张锋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稳、张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稳、张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9元(由原告张传稳、张锋预交),予以免交,退还给原告张传稳、张锋。审判员 童库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