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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1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河北颐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清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颐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31行初51号原告河北颐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文昌路金海花园A2-3栋,机构代码证:58241006-8。法定代表人周水木,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留顺,男,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运河大街39号,机构代码证:00071206-7。法定代表人栾保林,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齐增林,男,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福国,男,清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主任科员。原告河北颐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将原告开发的上海城二期9号楼A、B单元AB户型中标准为前室的房间面积测算为公���面积的错误测量行政行为以及确认被告在未经原告核实认可的情况下将错误测绘数据向购房户泄露的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颐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鉴于被告不承认有委托测量机构对申请人开发商品房进行测量的行政行为”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和集体国家利益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颐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云青人民陪审员  王丽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红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