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马永昆与巴立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昆,巴立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946号申请执行人:马永昆,男,1961年9月30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巴立孝,男,195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永昆与被执行人巴立孝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表示现不要求案涉车辆过户,本院传唤其到庭亦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