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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心翠诉被告张礼兵、孙成妹、张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心翠,张礼兵,孙成妹,张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1076号原告李心翠,女,1970年2月2日生,汉族。被告张礼兵,男,1963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孙成妹,女,1961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张羽,男,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原告李心翠诉被告张礼兵、孙成妹、张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心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礼兵、孙成妹、张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心翠诉称:三被告于2013年以月息3%的利率向其借款,其于3月14日向三被告交付25万元本票一张,三被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257500元,还款日期为2013年4月14日。另张礼兵以南京鑫晟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意见。后三被告及南京鑫晟服饰有限公司未能按约还款付息,利息仅支付到2014年7月,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14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孙成妹辩称:双方约定月利率3%属实,李心翠所述还款基本正确,但所还款项均为本金,李心翠口头承诺放弃利息。被告张礼兵、张羽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被告张礼兵、孙成妹、张羽向原告李心翠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李心翠人民币257500元,还款期2013年4月14日。当天,李心翠以南京宁欣机械有限公司名义向张羽支付25万元本票一张。2013年9月29日,张礼兵又标注:我单位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三被告未能还款,李心翠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审理中,李心翠陈述:双方约定逾期还款利息也是月息3%。借条中7500元是一个月3%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于2013年7月给付了3万元、8月给付了1万元、9月给付了1万元、11月给付了1万元,2014年2月7日给付了58500元,所还的均为利息钱。又陈述:其于2014年2月向孙成妹要钱时,曾表示如果在2014年12月底之前还清的话,已还的钱就算做本金。但被告未还钱,故其主张被告所还的是利息钱。孙成妹主张李心翠承诺所还款项为本金,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本票、房产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心翠与被告张礼兵、孙成妹、张羽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三被告向原告李心翠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三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关于借款本金,李心翠主张本金为25万元,7500元系一个月3%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本票的金额,孙成妹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孙成妹辩称所还款项为本金,李心翠不予认可,孙成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告方所还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予折抵本金。经计算,截止2014年2月7日折抵后剩余本金为215529元。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礼兵、孙成妹、张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心翠借款215529元,并支付利息(以215529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的利率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4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010元,由被告张礼兵、孙成妹、张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审 判 长  张才冰人民陪审员  贾恒民人民陪审员  沈志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也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