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民初9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东与黄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黄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973号原告:陈东。委托代理人:徐虹,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琳,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惠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中路9号。负责人:季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东与被告黄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陈东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撤回对被告黄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陈东负担。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湘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