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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胜华与马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华,马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县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刘胜华,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执���人马天,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盘中民二终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胜华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管理等部门,于2016年6月16日以(2015)盘县执字第0003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马天名下号牌为辽LQ32**的奔驰牌汽车一辆,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盘中民二终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原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