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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8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浙江恒丰塑胶有限公司、黄元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浙江恒丰塑胶有限公司,黄元方,陈桂芬,阮金法,陈伟伟,浙江新元方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8630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511号。负责人:郑利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兴慧,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该支行员工。被告:浙江恒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司城村���法定代表人:潘华江。被告:黄元方。被告:陈桂芬。被告:阮金法。被告:陈伟伟。被告:浙江新元方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涌泉镇横山前村。法定代表人:潘华江。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被告浙江恒丰塑胶有限公司、黄元方、陈桂芬、阮金法、陈伟伟、浙江新元方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浙江恒丰塑胶有限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4999885.29元;偿还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按月息5.37‰计算的正常利息324885元;偿还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正常利率1.5倍(即月利率8.055‰)计收的逾期利息;二、判令被告黄元方、陈桂芬、阮金法、陈伟伟、浙江新元方塑胶有��公司对被告浙江恒丰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浙江恒丰塑胶有限公司、黄元方、陈桂芬、阮金法、陈伟伟、浙江新元方塑胶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15日,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被告浙江恒丰塑胶有限公司、黄元方、陈桂芬、阮金法、陈伟伟、浙江新元方塑胶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为浙江恒丰塑胶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为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7月12日止;借款月利率为5.37‰,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在每季末月的20日付清利息;逾期归还借款的,则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花费的诉讼费等;被告黄元方、陈桂芬、阮金法、陈伟伟、浙江新元方塑胶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等)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诉讼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浙江恒丰塑胶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5000000元。借款后,被告浙江恒丰塑胶有限公司仅于2016年7月12日偿还借款本金114.71元,其余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恒丰塑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借款本金4999885.29元,支付截止2016年7月12日的利息32399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8.05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黄元方、陈桂芬、阮金法、陈伟伟、浙江新元方塑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073元,减半收取24536.5元,由被告浙江恒丰塑胶有限公司、黄元方、陈桂芬、阮金法、陈伟伟、浙江新元方塑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907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邵云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庄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