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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民初3546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赵金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赵金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3546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赵金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51元,减半收取计1425.5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