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3执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巨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31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巨润商贸有限公司,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311-2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巨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维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峰,男,1991年3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被执行人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住所地:凉山州盐源县盐塘乡郑家田村二组投资人高洪发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巨润商贸有限公司与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铧审判员 吴正安审判员 巫 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