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覃家明、廖仁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家明,廖仁甜,覃家明,廖仁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259号申请执行人覃家明,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现住武宣县。被执行人廖仁甜,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覃家明与被执行人廖仁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家明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仁甜支付购车款45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2016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廖仁甜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廖仁甜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的存款、交通工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股权等其他财产的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查实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廖仁甜目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覃家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俊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