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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5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雨与温洪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雨,温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558号(2016)黑0104执5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雨,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温洪彬,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胡雨与温洪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雨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温洪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温洪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