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楼爱娟与俞江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爱娟,俞江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361号申请人:楼爱娟,女,汉族,1967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俞江宏,男,汉族,1966年7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楼爱娟与被执行人俞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楼爱娟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楼爱娟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