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1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姜殿民与苏金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殿民,苏金全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3060号原告姜殿民,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满族,个体户,现住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苏金全,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殿民诉被告苏金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殿民以被告苏金全不在家,等其回来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殿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殿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俊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