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罗建华,陈艳娟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37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无业,暂住深圳市龙华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沈宜群,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16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2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沈宜群、被告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5月20日9时许,深圳市福田口岸一楼海关处置窗口海关工作人员罗某等人对“水客”祝某启进行处置。被告人罗某、陈某上千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海关工作人员罗某等人进行拉扯,将罗某的制服扯烂及手持的执法记录仪摔在地上,并将罗某和李某生抓伤。2016年5月20日9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将被告人罗某、陈某抓获。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罗某、陈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陈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2、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郑丹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颖欣曾昭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