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烟台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与孟琨山、李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华河机械有限公司,孟琨山,李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97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一,总经理。被执行人:孟琨山,男,1981年3月22日生。被执行人:李忠伟,男,1985年4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烟台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与孟琨山、李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孟琨山、李忠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支付租赁费3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孟琨山、李忠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琨山、李忠伟存款3060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