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3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振江与被执行人洋县众邦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振江,洋县众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闫振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洋县众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文兴,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闫振江依据(2013)洋民初字第014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洋县众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4379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闫振江已经领取;经查,余款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14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史建民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