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双宝、蒲丽辉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双宝,蒲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鹏源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34514090-6。法定代表人:潘友好,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继晖,系永春县达铺镇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林双宝,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执行人:蒲丽辉,女,1985年7月7日出生,回族,住永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双宝、蒲丽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双宝、蒲丽辉已在庭外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525执1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启炉审 判 员 吕曙晋代理审判员 颜莹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才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