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红旗区嘉年华娱乐有限公司新一街店、新乡市红旗区嘉年华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新乡市红旗区嘉年华娱乐有限公司新一街店,新乡市红旗区嘉年华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初32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苏军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倩文,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嘉年华娱乐有限公司新一街店。营业地址:新乡市新一街169号福玛特生活广场楼上。负责人:樊述豪,系该店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家谋,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喆,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嘉年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樊述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家谋,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喆,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嘉年华娱乐有限公司新一街店、新乡市红旗区嘉年华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新乡市红旗区嘉年华娱乐有限公司新一街店、新乡市红旗区嘉年华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新乡市红旗区嘉年华娱乐有限公司新一街店、新乡市红旗区嘉年华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卓群审 判 员 王 娜代理审判员 冯艳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