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薛瑞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瑞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4刑初6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瑞丰,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小学文化,住邯郸市复兴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1年8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12月4日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以邯复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瑞丰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瑞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0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薛瑞丰酒后驾驶冀D×××××小型汽车,沿邯郸市人民西路邯武快速桥东侧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张某2驾驶的冀D×××××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驾驶员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薛瑞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100ml。经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薛瑞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2不负此事故责任。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薛瑞丰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案件事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瑞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薛瑞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薛瑞丰酒后驾驶冀D×××××小型汽车,沿邯郸市人民西路邯武快速桥东侧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张某2驾驶的冀D×××××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驾驶员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薛瑞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100ml。经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薛瑞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2不负此事故责任。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薛瑞丰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案件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薛瑞丰亲属与被害人亲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薛瑞丰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5年10月20日23时许,其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D×××××白色北斗星牌小轿车,从霍北村沿西环路从南向北行驶至人民路邯武大桥,由西向东行驶时与一辆由东向西逆向行驶的车相撞,该车开的特别快。后来在车里醒来时,发现挡风玻璃碎了,其就给其哥哥张某1打电话,其哥哥报警。后其委托其哥张某1与被告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已收到赔偿款。2、被告人薛瑞丰供述,2015年10月20日23时许,其和朋友在鸟巢KTV一起唱歌,其喝了六七两白酒、两瓶啤酒就离开了KTV。其自行驾驶车牌照为冀D×××××黑色传祺汽车由前进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到人民路向西行驶到邯武大桥时,其驾驶的车辆从邯武大桥南侧的机动车道逆向由东向西行驶时,与一辆白色北斗星牌由西向东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当时其喝多了,处于迷糊状态,之后的事记不清了。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0日23时许,其妹妹张某2给其打电话,说其撞车了。其赶到人民路邯武大桥东南侧的车道,看到其妹妹开的一辆白色北斗星轿车车牌照号为冀D×××××号,头朝西在路南停着,右前脸全撞坏了,前挡风玻璃也碎了。然后其妹妹在车旁边在地上坐着,满脸是血。对方车是一辆传祺轿车,车头朝西在路北停着,那个男司机还在骂人。后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路人拨打了122事故科电话。后来120将张某2送走。4、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民警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显示,案发现场位于人民邯武快速桥东侧,有肇事车辆两辆,分别是冀D×××××号小型客车、冀D×××××号小型客车。5、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询机动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结果单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显示,薛瑞丰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2不负此事故责任。传祺牌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信息均是薛瑞丰,该车辆被扣押。北斗星牌冀D×××××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是何秀梅,驾驶人信息为张某2,准驾车型C1。6、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检测报告显示,薛瑞丰酒精定量检测结果为107㎎/100ml,张某2酒精定量检测结果为0㎎/100ml。7、邯郸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出具的邯郸市120指挥中心出车记录单及邯郸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显示,2015年10月20日23时22分,人民西路环桥,车祸外伤。8、邯郸市第一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张某2额面部大面积斑片状挫裂伤,多发软组织挫伤,脑垂体瘤术后,颈3-4、颈4-5、颈5-6及颈6-7椎椎间盘突发,蝶窦炎(非最终诊断)。9、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01)复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显示,2001年8月7日被告人薛瑞丰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12月4日刑满释放。10、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警大胜利桥刑警队民警出具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0月29日薛瑞丰被公安机关抓获。11、被告人薛瑞丰亲属与被害人亲属签订的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薛瑞丰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款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瑞丰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瑞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瑞丰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薛瑞丰具有前科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薛瑞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瑞丰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经过社会调查,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瑞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 鹏审 判 员 李树强人民陪审员 高 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