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4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喜法与卢晓雷、赵宗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法,卢晓雷,赵宗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439号原告李喜法,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24日。被告卢晓雷,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10日。被告赵宗纪,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6日。原告李喜法与被告卢晓雷、赵宗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喜法撤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李喜法负担。审判员  易声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