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喜法与卢晓雷、赵宗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法,卢晓雷,赵宗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439号原告李喜法,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24日。被告卢晓雷,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10日。被告赵宗纪,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6日。原告李喜法与被告卢晓雷、赵宗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喜法撤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李喜法负担。审判员 易声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