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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傅晓霞、刘晓春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傅晓霞,刘晓春,厉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申3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傅晓霞,女,1982年8月24日,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吴光东,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瑶瑶,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晓春,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陈福宁,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厉鹏峰,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再审申请人傅晓霞因与被申请人刘晓春、原审被告厉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傅晓霞申请再审称:1、傅晓霞从未收到过起诉状、传票、判决书等任何法律文书,未能真正行使过诉讼权利。2、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晓春仅凭一张借条要求厉鹏峰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厉鹏峰胞弟厉鹏超分别于2012年8月1日、8月3日转账给刘晓春共计40万元,系受厉鹏峰指示用于还款,一审中未予以扣除,应在再审中予以扣除;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4、原审判决未考虑保护妇女儿童利益,与法律规定不符。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刘晓春答辩称:1、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2、再审申请人傅晓霞、厉鹏峰为规避债务而离婚。3、原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查阅原审案卷,原审判决生效时间是2015年8月11日,而申请人傅晓霞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是2016年3月23日,明显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且傅晓霞申请再审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例外情形。综上,傅晓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傅晓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因审 判 员  何小甫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