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4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嘉兴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章伟仁、徐娟仙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章伟仁,徐娟仙,张伟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4015号原告:嘉兴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洪兴西路秀洲区行政中心内,机构代码:79097866-X法定代表人:李根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宏星、范晓辉,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伟仁,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徐娟仙,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张伟国,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嘉兴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伟仁、徐娟仙、张伟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嘉兴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章伟仁、徐娟仙向原告归还代偿款227405.84元,并支付律师费12000元;二、被告张伟国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故于2016年6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唐磊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秋岚、人民陪审员马佩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30日,被告章伟仁为购车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桐乡支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以下简称“分期还款合同”),向工行桐乡支行透支借款240000元,另需支付手续费22776元,约定按月分期等额方式还款法每月还款。同时,被告徐娟仙为共同偿债人,并由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张伟国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章伟仁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原告已为被告章伟仁代偿分期还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欠款227405.84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伟仁、徐娟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嘉兴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27405.84元,律师费12000元;二、被告张伟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91元,由被告章伟仁、徐娟仙、张伟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唐 磊代理审判员 沈武英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胜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