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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左宇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左宇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95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大道北路325号(筒灰岛)。负责人陈宇辉。被告左宇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左宇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左宇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73元,减半收取1386.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 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覃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