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执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伟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板塘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撤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板塘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伟才,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板塘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丝绸路199号盘龙名府商铺1栋3层06、07、08、09号。负责人成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伟才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板塘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湖���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民终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板塘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伟才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伟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民终81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王伟才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伟才撤回对本院(2014)岳��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民终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代理审判员 肖 黎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