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40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品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品喜,陈碧丹,李雄,董俊伯,蔡家时,吴宝玲,李弟辉,钟品瑞,杨自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40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鼎市太姥商厦A幢,组织机构代码:15751669-7。法定代表人:蔡永钦,理事长。被执行人:谢品喜,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陈碧丹,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李雄,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董俊伯,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蔡家时,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吴宝玲,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李弟辉,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钟品瑞,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杨自官,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品喜、陈碧丹、李雄、董俊伯、蔡家时、吴宝玲、李弟辉、钟品瑞、杨自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钟品瑞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白琳镇康山路官正洋13号156幢001室房地产。现因钟品瑞已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解除对吴宝玲、董俊伯、钟品瑞的连带担保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钟品瑞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白琳镇康山路官正洋13号156幢001室[鼎房权证GL字第××]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双娅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