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3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3民初385号原告:陈某甲,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陈某乙,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文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