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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刘胜斌、大悟县二郎乡刘湾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斌,大悟县二郎乡刘湾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2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刘胜斌。被执行人大悟县二郎乡刘湾村委会。本院立案执行的刘胜斌与大悟县二郎乡刘湾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鄂0922执恢35号执行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