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8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舒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舒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620号原告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潞城市黄牛蹄乡人,现住山西省潞城市微子镇,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蓉,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强,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黄牛蹄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舒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建斌审判员 郭杜娟审判员 赵雅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雨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