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8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舒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舒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620号原告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潞城市黄牛蹄乡人,现住山西省潞城市微子镇,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蓉,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强,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黄牛蹄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舒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建斌审判员  郭杜娟审判员  赵雅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雨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