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行审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与宋延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宋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行审207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靳凤莲,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明齐,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宋延海,男,农民。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03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宋延海未经批准,于2016年3月1日开始占用北城街道办事处付庄村土地360平方米(折合0.54亩)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6年5月6日将[2016]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6年7月20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以下内容: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0平方米(折合0.54亩)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6日,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2016]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6年3月1日开始擅自占用北城街道办事处付庄村土地360平方米(折合0.54亩)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将非法占用的360平方米(折合0.54亩)土地退还给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付庄村;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0平方米(折合0.54亩)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5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6]03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国土资源局[2016]037号行政处罚决定;由聊城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金昌审判员  李海林审判员  李利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