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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朱长荣、韩月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朱长荣,韩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559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被执行人朱长荣,男,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韩月英,男,住吉林省敦化市。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长荣、韩月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