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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4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谦,上海海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4365号原告:杨谦,男,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云顶佳苑雅园19幢2单元4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刘悦,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海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夏克春,总经理。原告杨谦与被告上海海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杨谦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谦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谦负担。审判员  裴孙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