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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5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邵永红诉熊碧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5民初624号原告:邵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红利,青神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女。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宣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枭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