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5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邵永红诉熊碧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5民初624号原告:邵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红利,青神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女。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宣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枭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