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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5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张兵与杨雅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杨雅岚,姚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民初5074号原告张兵,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杨雅岚,女,汉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第三人姚铜,男,汉族,1978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张兵诉被告杨雅岚、第三人姚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雅岚、第三人姚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兵诉称,原告与第三人姚铜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万法民初字第03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姚铜偿还原告张兵借款本金194,172.60元及利息。因借款时,第三人姚铜与被告杨雅岚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确认第三人姚铜所欠张兵的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2、杨雅岚与姚铜连带清偿(2015)万法民初字第033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被告杨雅岚、第三人姚铜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杨聪章与第三人姚铜于X申请结婚登记。重庆市云阳县“X民政办”审查同意登记,其结婚证字号为X,结婚登记日期为2005年2月13日。另据原告举示的警务查询信息显示,被告杨雅岚的曾用名为杨聪章。另,原告当庭陈述借款用途为购车。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档案一套、警务信息综合查询系统警务查询信息一份、原告当庭陈述、庭审记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杨雅岚、第三人姚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自行处分即放弃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2015)万法民初字第033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发生在被告杨雅岚与第三人姚铜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称借款用途为购车,在被告杨雅岚、第三人姚铜放弃上述诉讼权利的情形下,原告作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姚铜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继而,对该债务亦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2015)万法民初字第033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系被告杨雅岚与第三人姚铜的夫妻共同债务。二、驳回原告张兵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属于确认之诉,已按件收取的8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雅岚与第三人姚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时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林 滢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翟小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