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民初14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蒋根洪与蒋素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根洪,蒋素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4423号原告:蒋根洪,男,192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素珍,女,1959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蒋根洪与被告蒋素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顾煜麟审 判 员  裴孙英人民陪审员  郭 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