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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李子耀与陈俊铎、韩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耀,陈俊铎,韩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2911号原告李子耀,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陈俊铎,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韩伟,男,199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依法受理原告李子耀与被告陈俊铎、韩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耀撤回对被告陈俊铎、韩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