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杲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杲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2963号原告杲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杲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杲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庆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