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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4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龙喜春诉被告龙胜和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882号原告龙喜春。委托代理人龙胜金。被告龙胜和。原告龙喜春诉被告龙胜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喜春撤回对被告龙胜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龙喜春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