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4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龙喜春诉被告龙胜和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882号原告龙喜春。委托代理人龙胜金。被告龙胜和。原告龙喜春诉被告龙胜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喜春撤回对被告龙胜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龙喜春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