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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18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与上海顾奇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上海顾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8241号原告: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郭军,该律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云,该律所员工。被告:上海顾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晟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该公司员工。原告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顾奇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给付原告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谢 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