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清滚与高细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滚,高细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李清滚,男,63岁,1953年1月15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高细金,男,71岁,1944年11月9日出生,住址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李清滚申请高细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高细金应支付申请人李清滚案款31050.0元,承担执行费365.7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10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高细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兰审判员 蔡振霄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乐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