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民终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正永与张正楼、史加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楼,张正永,史加前,史宏之,史正好,史正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1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楼,男,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席文功,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永,男,汉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孟宪勇,凤阳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加前,男,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宏之,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正好,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正里,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上述三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雪强,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正楼因与被上诉人张正永、史加前、史宏之、史正好、史正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正楼及其委托代理人席文功、被上诉人张正永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宪勇、被上诉人史加前、被上诉人史宏之、史正好、史正里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汪雪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维安代理审判员 邓见阁代理审判员 隋鸿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秋月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