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申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西华,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申1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西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忠庆,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军伟,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西华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商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西华申请再审称,我从来没有在被申请人处贷过款,也没有在贷款手续上签字或者捺印,更没有领取借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我承担还款责任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孙西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且已经超过申请再审期间,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孙西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学忠审 判 员 蒋玉锁代理审判员 梁 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古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