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39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岚与被申请人文和生、彭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岚,文和生,彭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930-1号申请人:李岚,女,xx。被申请人:文和生,男,xx。被申请人:彭芳,女,xx。申请人李岚与被申请人文和生、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请求:1、判令被申请人文和生与彭芳共同偿还申请人李岚借款本金1040000元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判令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申请人李岚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文和生、彭芳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文和生、彭芳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岚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 波审判员 周 莉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梦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