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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简平、赵威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简平,赵威,成都市康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财保125号申请人简平,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XX林,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尹先燕,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赵威,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成都市康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红樱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威,经理。申请人简平与被申请人赵威、成都市康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简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250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康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执行财产线索(详见财产线索清单)。担保人尹先燕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镇X路X号商铺房(邛房权监证字××号,业务件号权00XXXX号,建筑面积334.07平米)一套,作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简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250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赵威、成都市康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尹先燕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镇X路X号商铺房(房产证号:邛房权监证字××号,业务件号权00XXXX号,建筑面积334.07平米)一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思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