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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4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贾东卫与万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东卫,万培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4民初4774号原告:贾东卫,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培成,男,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住新郑市。原告贾东卫与被告万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丽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东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杰、被告万培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东卫诉称,2011年10月9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5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并口头约定月息五分。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万培成返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万培成辩称,没有向原告借钱,只是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9日,被告万培成向原告贾东卫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贾东卫现金伍万元正万.万培成2011年.10月9号。后贾东卫催要上述借款未果,遂诉诸本院。另查明,被告万培成与原告贾东卫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万培成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贾东卫要求万培成返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借款之日(2011年10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万培成辩称理由,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培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贾东卫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10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万培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丽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