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汪清县宏源钉子厂与苗佩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26执292号汪清县宏源钉子厂:苗佩华: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宏源钉子厂与被执行人苗佩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宏源钉子厂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0049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苗佩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苗佩华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5000元,又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5049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1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宏源钉子厂。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苗佩华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26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宏源钉子厂与被执行人苗佩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审判员 张立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