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红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执534号潘一矿:高红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淮仲调字24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潘一矿处有收入2590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留提取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潘一矿处收入259045元,在本案执行款付清之前不得向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附:(2016)皖04执534号执行裁定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